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园艺学院
规章制度

​ 园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园艺〔2020〕1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日期:2020-05-19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及学校相关文件等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是指实验室在运行过程中人员、环境、财物没有受到威胁、危险、污染和损失,或者威胁、危险、污染等因素处于可控无害的状态。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室是在全院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类实验场所。经学校批准设在校外的试验示范站(基地)、研究院等机构的实验室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须同时遵守所属地实验室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严格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院、团队(中心)、实验室三级联动的管理责任体系,强化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党政负责人是学院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间接领导责任;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团队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在实验室从事实验工作的教职工和学生,都是实验室安全直接责任人;学院综合办公室主任为实验室安全工作联络员,负责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六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政负责人任组长,负责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与团队和各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各实验室负责人与进入实验室的师生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进入实验室实验的师生,均须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严格遵守各项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承诺,做好个人防护和实验事故预防工作。

第三章  安全制度建设

第七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学院和各实验室制定教育培训计划,编制相关培训资料,落实实验室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完善学院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指导各团队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第八条  建立从事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以及辐射相关的人员清单。组织相关人员接受学校岗位培训,取得有效资格证书并做好定期审核。

第九条  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进入实验室人员经学校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测试合格,并通过学院安全教育考试获得准入资格,且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临时来访人员需做好登记、安全事项告知以及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条  建立安全风险评估与分类分级制度。实验室要对实验项目、实验内容进行审核及风险评估,明确安全隐患、应对措施及预案。学院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复核,落实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安全与卫生值日制度。各实验室应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学习区域与危险实验区域相对独立,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不得从事与学习和实验无关的事项;国家法定节假日,各实验室需将值班安排表张贴门外显著位置;科研实验室每学期初将实验安全与卫生值日安排表张贴门口显著位置。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务必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因特殊情况确需连续运行的仪器设备,应采取规范、可靠的安全保护方案或值守措施。

第十二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各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值日人员每天应对实验室安全及卫生情况进行常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发现问题要立行立改,对于不能立即改正的,限期整改;如实验室确实无法整改的问题,请以书面材料第一时间上报学院实验室安全领导小组,学院将酌情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或其他相关部门或单位,商请解决。

第十三条  实验室应落实学校及学院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订符合学院学科特点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防护措施,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与布局。在实验室布局、通风、电力、给排水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设计规范及安全环保要求执行,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造、改建和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落实实验室安全条件建设主体责任。教学实验室及园艺科学研究中心的安全条件建设及防护器材配备由学院会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科研实验室根据工作需要,由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的安全条件建设及防护器材配备。

第五章  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  实验室用电安全。实验室用电安全应符合国家标准,实行电源认证,信息标识准确完备,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变线路,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定期开展实验室用电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实验室用水安全。实验室的上、下水管道必须保持通畅,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漏水事故。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做好冬季水管的保暖和放空工作,防止水管受冻爆裂。

第十八条  实验室防火安全。实验人员要了解实验室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特性及使用规范,遵守防火规则,熟练掌握消防安全知识,做好消防器材的日常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疏散示意图”。

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供应,不得私自购买。使用过程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台账记录清晰,分类安全存放,定期盘查,严禁在实验室超量存放。

第二十条  生物安全。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等方面。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室在人员、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实验材料(含防护屏障)等方面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涉及生物安全的实验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和备案后开展。

第二十一条  实验危险废弃物处理。各实验室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废液、废固等废弃物的规范处置,按照学校收集流程进行分类、收集、登记、临时保管和送贮,不得违规随意自行处理、深埋、倾倒或丢弃。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实验室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氢气瓶等。购置和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要求,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检验工作,严禁超期使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安全。实验室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及其配套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做好定期维护保养,对高温、加热、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对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四条  实验操作安全。实验人员在进行实验和设备操作时,应事先学习了解实验及设备操作流程,严格按照要求规范操作,不得随意更改实验流程和违规使用设备。

第二十五条  个人防护安全。进入实验室的各类人员应了解掌握实验室危险源种类及防护措施,并根据实验特点和工作特性,规范着装,穿着实验防护服,佩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组对各实验室采取定期、不定期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全检查督导,整理汇总检查结果并反馈给各负责人。各实验室应根据学院实验室安全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需要自行开展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与督查,并记录存档。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在检查中发现的需要学校解决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报送学院,由学院报送学校相关部门,并抄送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备案。对于存在的一般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于重大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校和学院下发整改通知书,并要求限期整改。实验室必须按期反馈整改结果,学院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形成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实验室对短时间内无法整改或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及时上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安全,否则应停止实验。

第七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分级管理。在发生人员伤亡或一定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时,实验室负责人及学院相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及时上报学校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事故处置救援,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任何实验室和个人不得隐瞒事故或拖延上报,应积极配合学院及上级部门开展事故调查。

第三十一条  依据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同学校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或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认定。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由实验室安全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及专家成立,负责查明事故经过和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形成事故责任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经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研究后提交学校相关会议审议。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视职责履行情况和情节轻重,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或其他方式的处罚。涉及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由学校党委或基层党组织研究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实验室安全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由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考核工作,奖惩办法上报学院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园艺学院

2020年1月2日